本報訊 (記者 李廣軍 通訊員 向海峰 周丹)前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向社會通報近年來涉及食品藥品民事糾紛案件的審判工作情況。據統計,2011年-2013年,長沙兩級法院審理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民事侵權案件600餘件,涉案標的4000餘萬元,其中食品藥品糾紛案件近100件。
  會上,長沙中院通報了一起食品藥品糾紛案件典型案例:消費者石某從省內某大型超市購買了“蜂膠片”3盒,共支付價款353.97元。因蜂膠片是一種處方藥,作為食品進行銷售違反了食品安全標準,且銷售方具有主觀上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銷售的情形。因此,長沙中院依法判決超市方賠償消費者石某10倍貨款即3539.70元。
  長沙市中院民一庭庭長丁念紅介紹,根據3月15日正式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消費者人身權益沒有遭受損害仍可主張懲罰性賠償,“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根據《規定》,贈品質量安全有問題,商家應依法承擔責任;虛假食品、藥品廣告代言人和推銷者應承擔法律責任;格式條款中的“霸王條款”內容一律無效;消費者協會有權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原標題:“蜂膠片”當成食品賣超市被判賠10倍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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