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養老服務業,既要鼓勵社會參與,也要規範和加強管理。建立和實施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制度,必要性有三。
  第一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的需要。
  我國正處於人口老齡化加速發展時期,截至2013年底,全國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已達2.02億。養老機構的軟硬件條件和服務管理,直接關係老年人的生命健康。
  近年來,部分養老機構不時發生火災、意外傷害等安全事故,除了設施設備不合格,消防、衛生等條件不達標等原因外,政府對民辦和未登記服務機構的監管缺失也是重要因素。調查發現,出現問題的養老機構大多屬無證經營。
  因此,建立和實施設立許可制度,能有效預防、減少和解決養老機構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第二是強化養老機構行業管理的需要。
  法律規定,設立養老機構應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明確了民政部門的設立審批權、行業管理權,有利於其將各種類型的養老機構統一納入行業管理的範圍,營造平等參與、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三是保障投資人合法權益的需要。
  國家和地方提出的改革措施和鼓勵政策,使更多的民間資本涌向養老服務領域。明確規定基本條件和標準,有利於引導社會力量理性興辦養老機構,依法規範運營,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
  (本報記者潘躍)  (原標題:為何要給養老機構設門檻(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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